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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制作合同(广告塔) 篇20

来源:法临律网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铝塑板门头;

  2、工程地点:

  二、项目内容:

  1、门头采用铝塑板、角铁、方管、彩钢等为主的材料,主体尺寸 为11.3___2.4m,厚度为1.2m(本合同所用的铝塑板、角铁、方 管、彩钢和所有的辅助材料都甲方自备);

  2、乙方负责广告牌焊接、装面板基础;

  3、工程清工总金额为元整(¥);

  4、承包方式和构造:包清工;

  5、项目款支付方式:开工前先预付项目款元整(¥)

  6、项目工期为:10日;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准备完所有的材料和电源;

  2、材料工具施工期间由甲方看管;

  3、施工时如或他方阻止由甲方协调办理;

  4、项目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后付清所有项目款。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确保广告牌结构安全性,保修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钢结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直接损失(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2、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如下雨、刮风、停电)工期顺延。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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