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六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