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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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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与认定:一、已支付的赔偿不再支付,先期垫付的应偿还;二、已领取的补偿费不再发放,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的补足差额;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四、无法获得赔偿的受伤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保险机构帮助职工索赔。工伤认定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工作前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需注意以下几点:一、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不再重复支付。二、已领取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不再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或伤残补助金,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企业或保险机构补足。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四、无法获得赔偿的,企业或保险机构应提供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保险机构应协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可先垫付相关费用。工伤认定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伤害、履职受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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