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 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