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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不提供庭审资料,如何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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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不给当事人庭审笔录,违反程序,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违法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得到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程序与规则不符。

法律分析

一、仲裁庭不给当事人庭审笔录怎么办

仲裁庭的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的,但笔录不需要给当事人,如果笔录不给当事人阅读的,是属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五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和第五十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给当事人阅读笔录,属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另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员违法行为等。涉外仲裁中,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收到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或者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也可被视为不予执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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