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撤销其保密资格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有一些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保密资格、与境外势力勾结或从事业务的、违反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上报的的等等。
撤销保密资格的具体情况有:
1、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2、当事人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3、当事人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4、当事人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5、当事人在发生泄密事件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6、当事人在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7、当事人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从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8、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的;
9、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保密资质的含义
保密资质即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业务的单位所需要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