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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某日”,能认为是放弃此后权益吗?
责编:法临律网2024-08-12

开发公司起诉时将违约金数额暂计至8月30日,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侵害并未消除,故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因此,判决实业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533万元及利息,并以533万元为基数,以日0.5‰的标准计算,自1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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